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
除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外,在编在岗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成员的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考核工作。
人事处组织协调考核工作。机关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机关各处室考核工作,各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负责组织本系部考核。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满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10分、50分、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其中:考核综合得分在前15%、且年度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和未受到党政纪处分等(详见本办法“第八条”),可确定为优秀等次;综合考核得分在60--65分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他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考核内容
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政策、组织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七条考核标准
(一)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服务意识强,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岗位要求,绩效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熟悉业务,服务意识较强,廉洁自律,德、能、勤达到现岗位要求。
基本合格: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一般,德、能、勤基本达到现岗位要求。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德、能、勤达不到现岗位要求;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组织纪律性差,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在同行中得到公认,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科研能力一般,德、能、勤基本达到现岗位要求。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德、能、勤达不到现岗位要求;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发生严重影响师德师风事件;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组织纪律性差,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
(三)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服务态度好,生产和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无责任事故,服务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技能、责任意识、劳动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一般,能基本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差,德、能、勤达不到现岗位要求;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组织纪律性差,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部门)派人到其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挂职单位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在校内调整工作单位(部门)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现工作单位(部门)工作不足3个月的,参加原工作单位(部门)考核并确定等次。
(六)经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同意,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七)经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同意,出国学习(进修)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八)未经单位(部门)和学校同意,外出脱产学习(进修)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十)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原则上进行考核。
(十一)待聘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十二)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三)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违规、违纪及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出现较大责任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人,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按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出现二级以上(含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定为优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十四)在管理岗位工作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根据考核小组要求提供相应的业绩材料。
(二)会议述职。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工作小组的安排,在本组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述职。
(三)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参会人员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对象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对考核对象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报人事处。
(五)确定等次。人事处汇总考核工作小组的意见,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六)反馈意见。人事处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复核人。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晋职晋级挂钩。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具有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晋职晋级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具有职称评聘、晋职晋级的资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绩效工资(包括省岗位绩效工资和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下同)发放挂钩。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全额发放当年岗位绩效工资。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按50%发放当年岗位绩效工资。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扣发当年全部岗位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管理人员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工人予以降级(降低技术等级),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人员,给予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处理。其职务(等级)工资为最低档的,则不再降低,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的审批程序按《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各党总支、各系部制定所属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其实施细则须经所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考核实施细则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教职工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