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劳动纪律,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教学、科研及全院师生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和河南省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探亲假
根据国家规定,教职工探望居住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因学院教职工实行寒暑假制度,我院教职工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平时请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
(二)公假
教师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院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男教职工25周岁以上,女教职工23周岁以上结婚,增加晚婚假14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教职工结婚时给路程假,路程假按实际天数计加。
(四)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应提出请病假。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提供病历记载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内容详实疾病证明书方能准假。
(六)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学院领导批准可酌情请事假。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5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到外地办理丧事的,路程假按照实际天数计加。
以上婚假、丧假、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各类假期在一月以上者,公休日、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的程序
1、教职工凡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因故需要续假,一般应在假期未满之前,写出续假申请,按准假权限报请审批。如遇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允许事后2天内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按规定的假期休产假、哺乳假及各种节育手术假,需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
3、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请假,由本人在系部和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后方可离岗。
(二)审批权限
1、学院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下(含3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中层正职或负责工作的同志同时向学院党政正职领导报告。中层干部请假4天以上(含4天)需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学院党政正职领导同意。
2、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处室、系部领导审批;请假4-10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10天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三)请假手续备案
请假4天以下,请假手续报所在处室、系部。请假4天以上,请假手续需报所在处室、系部,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三、假期待遇
(一)以下情况按旷工对待: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二)旷工、请假假期内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河南护理职业学院院内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等院内文件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